Ø 欧洲专利局研究揭示欧洲数字化未来的技术标准与专利关系
技术标准是当今数字经济背后无声的动力。2025年5月14日,欧洲专利局(EPO)发布了一份题为“标准与欧洲专利制度”(Standards and the European patent system)研究报告,揭示了技术标准与专利之间的明确联系。该研究利用了EPO庞大的现有技术数据库,其中包括来自多个标准制定组织(SDO)的550多万份文件,这是过去20年来通过密切合作精心策划的独特资料。该研究还分析了欧洲近期有关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判例法。
该机构的这份研究报告引入了一个新的数据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清晰地揭示了标准文件在欧洲专利申请审查中的使用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专利被宣布为广泛采用的技术标准所必需的频率。随着专利制度在激励研发投资和技术知识交流方面继续发挥着关键作用,引用标SDO文件的专利比例也在不断上升,这凸显了专利对标准所规范的技术发展的重要性。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技术标准是我们数字经济的支柱,推动着创新和增长,并确保了跨设备和平台的无缝连接。展望未来,类似的标准化工作对人工智能和量子技术等新兴技术是至关重要的。凭借50年的经验,EPO随时准备为一个平衡、透明的SEP体系提供支持,从而为加强欧洲的技术领先地位和确保其数字未来提供所需的专业知识。”
EPO与SDO之间的合作支持标准文件的广泛使用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产生和披露的许多技术文件,以及SDO在为未来标准评估技术时使用的技术文件,都被视为在先技术。EPO投资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在先技术库,这有助于确保该机构的产品和服务的高质量。该文献库包括550多万份SDO文件,为审查员提供了丰富的现有技术来源,他们在判断一项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而判断其专利性)时可以引用这些在先技术。此外,这些文件的使用还有助于实现欧盟委员会提高专利和技术标准透明度的目标。
新的研究表明,在无线通信和媒体压缩等快速发展的领域,近70%的EPO检索报告现在都包含SDO文件的引文。这反映出对相关SDO文件的访问日益增多,这部分归功于过去20年来EPO与SDO之间的密切合作。
公开可用的数据集进一步提高透明度
为这项研究创建的新数据集以19万多件专利申请为基础,显示出近17万件不同的SDO文件在申请中被引用了近41.8万次。该数据集可供公众免费访问,进一步提高了透明度,有助于利益相关方更好地了解在创新领域中专利与标准之间的明确联系。鉴于在SEP声明中引用至少一份SDO文件的的百分比也相当高(37%),该数据集为预测基本性提供了宝贵的基础。
统一专利法院:SEP争议解决的新时代
这份最新的研究包括了EPO对在统一专利法院(UPC)审理的案件的最新分析,显示出该法院正迅速成为SEP所有人和实施者的首选法院。在欧洲,有关SEP的法律纠纷长期以来都是各自为政,在多个司法管辖区进行平行的法院诉讼既耗时又昂贵。但在短短19个月内,UPC已审理了23起与SEP相关的纠纷,占欧洲所有SEP相关纠纷裁决的1/3以上,这表明其影响力和效率都在不断提高。这一转变有助于避免平行诉讼,增强法律的确定性。
此外,即将于2025年底启动的UPC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PMAC)将为全球SEP争议提供一个专门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涉及SEP的争议的专用程序框架将纳入PMAC的仲裁、调解和专家裁决规则。
创造日常生活:SEP在现代技术中的作用
无论是高速5G连接、智能家居设备还是高清视频流,标准都是人们日常依赖的技术的基础。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标准必须包含通常受SEP保护的尖端技术。这些专利是5G、Wi-Fi和视频/音频编解码器等标准的基础,使数以百万计的设备能够安全、高效地通信。如果没有通过SEP获得的技术,数字网络将无法运行。正如欧盟委员会2023年SEP影响力评估报告所述,到2030年,物联网设备的数量预计将超过300亿台,蜂窝物联网连接设备预计将达到54亿台,其中98%的设备将在4G、5G或6G网络上运行。SEP仍将是确保这些技术可靠、安全和可互操作的关键。USB和蓝牙等如今已无处不在的技术的发展历程也进一步说明了标准的重要性。
SEP是欧洲经济的战略资产
SEP不仅是技术基石,也是经济增长和工业竞争力的关键驱动力。据欧盟委员会的统计数据,超过85%的移动通信标准都依赖SEP。2022年,全球企业数据库Orbis的数据发现全球约有4.75万家制造企业有可能根据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许可条款使用标准。其中,约有3800家企业(8%)位于欧盟,员工总数达220万人。它们的总营业额约达6000亿欧元,88家公司报告的研发投资额达260亿欧元。
为了进一步促进透明度和公共辩论,EPO与法国知识产权局(INPI)正在组织一次由法官、从业人员以及政府和行业代表参加的高级别活动:专利、标准与创新:确保欧洲的竞争优势,感兴趣的各方可以关注。(编译自www.epo.org)
Ø 英国的集体许可计划旨在协调人工智能和版权法
为解决版权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之间的矛盾,英国版权许可代理机构(CLA)、作者许可与集体管理协会(ALCS)和出版商许可服务机构(PLS)三大机构共同宣布了一项重要举措,计划推出人工智能培训集体许可框架。选择加入(opt-in)许可将允许人工智能开发者使用基于文本的出版作品(如书籍、期刊和杂志)进行培训、微调和检索增强生成(RAG),同时确保创作者能够得到报酬。在与出版商进一步磋商后,该许可计划预计将于2025年第三季度推出。
英国政府在“版权与人工智能”意见征询活动中承认,英国现行的版权法使权利人和人工智能开发者都面临着不确定性。它提出了两个主要解决方案:(1)加强权利保留机制;(2)在未保留权利的情况下,为人工智能培训提供后备版权例外条款。然而,权利持有人强烈反对“一揽子”例外,认为这会削弱管理的透明度并降低报酬。他们的反对推动了这一许可框架的发展,使其成为一种基于市场的替代方案。
该框架由CLA、ALCS(代表作者)和PLS(代表出版商)合作建立。CLA——已经成为英国公认的文本内容集体管理组织——将对许可进行管理,在扣除运营成本后向权利人收取和分配许可使用费。在CLA的授权下,许可将涵盖广泛的基于文本的已出版作品,从而简化人工智能开发者的许可程序,因为单独谈判是不切实际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注册作品的方式自愿选择加入,而未注册的作品则不在许可范围内。这显然可以避免政府的例外提案中引发创作者批评的“选择退出”造成的负担,而只需要明确同意即可参与。
重要的是,拟议的集体许可旨在补充而非取代大型出版商或权利持有人与人工智能公司之间的直接定制化许可协议。它特别为小型创作者和独立出版商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否则他们可能难以单独进行谈判。
第一阶段的出版商磋商已经结束,第二轮磋商计划将于2025年晚些时候进行。该框架的实施将紧随定于2025年5月1日开始的相关文本数据挖掘(TDM)和工作场所使用许可的推出。具体的补偿模式仍在谈判中,但将力求在人工智能开发者的承受能力与创作者公平、可持续的报酬之间取得平衡。收取的许可费将根据既定的分配规则在ALCS和PLS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在制定该框架的同时,还将建立一个国家权利保留登记处,旨在促进许可元数据的机器可读化,并支持大规模许可偏好标记。被许可人还必须遵守严格的透明度要求,包括报告所使用的作品、内容获取方法和下游用途,最终目标是加强创意产业与人工智能开发者之间的信任。
虽然该许可框架以英国为中心,但在设计时考虑到了国际互操作性,为包括美国公司在内的全球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了获得许可内容的途径。如果成功的话,它将作为未来跨境人工智能许可解决方案的参考范例。
英国提出的集体许可框架是协调人工智能创新需求与版权法要求的一种务实方法。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新的挑战,但该倡议旨在为英国法定例外条款提供一种自愿参与、透明运作且可灵活扩展的替代方案;在保护创作者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促进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发展。如果该框架获得成功,它将为其他司法管辖区在寻求技术进步与创作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提供宝贵的经验。(编译自www.lexology.com)
Ø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将启动新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将于2025年5月20日启动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以帮助申请人更快地获得该机构的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商标注册
IPOS将于2025年5月20日推出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以使申请人的专利和商标更快地被受理。
新加坡新的专利加速计划和商标加速计划将取代于2024年12月31日结束的新加坡知识产权加速(SG IP FAST)试点计划,其特点之一是简化了资格标准,以使企业和创新者从中受益。
新的简化计划是根据业界的反馈意见制定的,业界认为SG IP FAST计划很有用,但还可以再进行改进。
专利加速计划
新的专利加速计划将使申请人能更快地收到该机构的首次审查意见。关于加速的速度,申请人有两种选择:
(1)4个月专利加速计划(SG Patents Fast 4):在申请成功后的4个月内获得首次审查意见。
(2)8个月专利加速计划(SG Patents Fast 8):在申请成功后的8个月内获得首次审查意见。
后续的审查意见将在申请成功后4个月内发出。
资格标准和申请程序
(1)专利申请不是在新加坡提交的分案申请;
(2)加速申请必须包含不超过20项的权利要求;
(3)加速申请必须使用专利表格11(检索和审查报告申请表)或专利表格12(审查报告申请表),并支付加速费用;
(4)成功的专利快速申请有资格通过专利表13A(对书面意见的答复)加速后续的主管机构审查行动;
(5)每个实体(个人或公司)每月最多可申请5次,此上限不适用于加快后续主管机构行动的请求。
针对申请人难以计划加快哪些申请的总体月度上限的反馈,IPOS将取消总量的上限,但保留每个实体(个人或公司)的每月申请量的上限并将引入收费机制,以更好地弥补IPOS在优先处理这些申请时产生的成本。收费标准如下:
专利加速计划相关费用
检索和审查选项:
(1)4个月专利加速计划:
加速检索和审查(专利表格11)的费用为1800美元,加快审查(专利表格12)的费用为1200美元;
加速对审查异议答复(专利表格13A)的费用为150美元。
(2)8个月专利加速计划:
加速检索和审查(专利表格11)的费用为900美元,加快审查(专利表格12)的费用为600美元;
加速对审查异议答复(专利表格13A)的费用为150美元。
(注:加速费是专利表格11和专利表格12申请费以外的费用)。
加速费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动。如果任何修改IPOS将会在计划实施前通知公众。
商标加速计划
商标加速计划简化了企业的快速商标申请程序,企业可在申请之日起3周至6周内收到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收到申请已公示进入异议期的通知书,如适用)。为使该计划更便于使用,申请人将不需要:(1)相关的专利申请或(2)完全采用IPOS分类数据库中预先核准的商品和服务描述。
资格标准和申请程序
(1)当申请为:
(a)国家商标申请(即通过表格TM4——商标注册申请直接向IPOS提交的申请);并且
(b)不是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2)必须在提交表格TM4时提出加速申请,并支付加速费。
对于具有多个类别的商标申请,加速请求将自动适用于申请中的所有类别。
IPOS将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更好地覆盖IPOS优先处理这些申请的成本。收费标准如下:
商标加速计划相关费用
商标申请选项:
(1)完全采用IPOS分类数据库中预先核准的商品和服务描述的类别,加速费为每个分类200美元;
加快对审查异议答复(专利表格13A)的费用为150美元。
(2)部分采用或未采用IPOS分类数据库中预先核准的商品和服务描述的类别,加速费为每个分类250美元。
(注:加速费是表格TM4申请费以外的费用)。
加速费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动。如果任何修改IPOS将会在计划实施前通知公众。
减免知识产权注册费用的政府计划
与知识产权申请费一样,知识产权加速费也符合减税条件。根据“企业创新计划”(EIS),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的企业可就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注册费用申请更多的税费减免。另外,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将符合条件的支出转换为现金补贴,以抵消其创新成本。有关减税和企业创新计划的更多信息,可参阅IRAS网站《企业费用税务处理规范(M—R类)》【Tax Treatment of Business Expenses (M-R)】及《企业创新计划实施细则》【Enterprise Innovation Scheme (EIS)】。
此外,企业发展补助金(EDG)有助于新加坡公司成长和转型。EDG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成本提供补助资金,包括第三方咨询费、软件和设备、内部人力成本以及知识产权注册和加速费等其他主要成本。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可访问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nterpriseSG)官网查询EDG专题页面。
如对相关加速计划有任何疑问,可通过ipos_enquiry@ipos.gov.sg与IPOS进行联系。(编译自www.ipos.gov.sg)
Ø 印度发布2025年《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草案
简介
与计算机有关的发明包括涉及使用计算机、计算机网络或其他可编程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发明,并包括具有一个或多个全部或部分通过计算机硬件/软件实现的特征的发明。为促进计算机相关发明申请审查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CGPDTM)发布了《2017年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2017年指南》”),其中涉及专利局在处理计算机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时应考虑的各项规定。
《2025年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草案(“《2025年指南》草案”)的出台是考虑到自《2017年指南》发布以来信息和技术领域发生的巨大变化。鉴于人工智能、云计算、网络安全、量子计算、5G等技术和网络空间领域的进步,以及印度关于计算机相关发明可专利性的判例的快速发展,CGPDTM发布了这份指南,以应对计算机相关发明方面出现的变化。
《2025年指南》草案的主要特点
《2025年指南》草案对《2017年指南》行了澄清,并对某些方面的解释进行了更新,以跟上当代技术的发展。《2025年指南》草案的主要新增内容如下:
定义“算法”:根据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在微软技术许可有限责任公司诉专利和外观设计助理审查员(Microsoft Technology Licensing LLC v. Assistant Controller of Patents and Designs)一案中的裁决,《2025年指南》草案将“算法”一词的定义扩展为“……算法可被定义为一组用于解决问题的规则或指令,通常通过一系列步骤或操作。因此,设计算法也是一种智力活动,知识产权保护仅限于版权保护,但表达形式必须具有独创性。虽然这一表达方式通常用于计算机中基于软件的例程,但从上文可以明显看出,它也可用于其他情况……”。《2025年指南》草案明确指出,在基于软件的计算机例程中,设计算法受版权法保护。相反,《2017年指南》将算法定义为“解决特定问题时必须遵循的一组规则”,但没有说明其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
引入有关算法的指南:《2025年指南》草案明确指出,算法不能申请专利。然而,德里高等法院在黑莓有限公司诉外观设计助理审查员(Blackberry Limited v. Assistant Controller of Patents and Designs)一案中的裁决认为,计算机程序可以根据计算机软件中的算法指令获得专利,从而产生技术效果或贡献。由于发明的特征是算法的结果,而不是算法本身,因此算法本身不能申请专利。
用现代术语定义和解释“本身”(per se)一词,并定义“技术效果/贡献”:根据2002年《专利法(修正案)》第3(k)条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本身不能申请专利。“本身”一词的含义是,计算机程序本身不能获得专利,但如果它能增强另一项发明,则可以获得专利保护。《2025年指南》草案对“本身”一词的定义是,该词是指某一事物被单独考虑,而不是与其他事物一起考虑。此外,《2025年指南》草案还参考了近期的各种判例,以澄清计算机程序在哪些情况下可获得专利,并且不受2002年《专利法(修正案)》第3(k)条的限制。德里高等法院在Ferid Allaini诉Union of India & Ors.一案中认为,如果发明展示了“技术效果”或“技术”贡献,即使是基于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也可获得专利。在过去的5年中,这一观点得到了多家法院的支持。
《2025年指南》草案进一步缩小了范围,对什么是技术效果和技术贡献作出了如下描述:
(1)更快的速度,如所主张的发明:
(a)增强了处理器的计算能力,提高了处理效率;
(b)缩短了高性能计算中执行任务的调度时间;
(c)使硬件能够更快地处理输出。
(2)减少硬盘/内存访问时间,如所主张的发明:
(a)减少了系统中内存空间的使用并提高了效率;
(b)创建了更高效的存储系统;
(c)创造了更有效的数据压缩技术。
(3)更好地控制机械臂:如所主张的发明能使机械臂更有效地完成多种不同的操作/任务,使机械臂在目标点的定位更准确,使复杂的动作(如外科手术中的动作)更有效等。
(4)所主张的发明改进了无线电/电磁/通信信号的接收/传输。
(5)所主张的发明能够对设备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从而为技术问题提供技术解决方案。
(6)提高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所主张的发明提高了认证过程的安全性,增强了加密/解密技术等。
(7)所主张的发明可进行高效图像处理/信号处理以解决技术问题。
上述指南列表为2025年《专利法(修正案)》规定的计算机相关发明可专利性提供了更好的视角,而《2017年指南》中并不包含这些内容。
人工智能驱动技术的专利保护:《2025年指南》草案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引入了人工智能驱动技术的可专利性。《2025年指南》草案中分析公开实施发明的最佳方法的要求依据的是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在CalebSuresh Motupalli诉专利审查员(Caleb Suresh Motupalli v. Controller of Patents)一案。在该案中,法院强调了在人工智能驱动的技术中如何满足实现要求,指出发明必须披露对再现人工智能模型功能至关重要的具体实现要素,如训练数据源、数据预处理步骤、所选学习模型(如神经网络、决策树)以及任何应用的损失函数。法庭提供了以下示例,作为满足人工智能驱动技术要求的指南:
(1)在人工智能系统中,虽然输入和输出通常是已知的,但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逻辑可能是复杂或抽象的。描述应旨在通过详细说明任何已知过程和变量,尽可能阐明这种转换。如果测试结果或其他形式的证据证实了模型输出的准确性,则应将其包括在内,特别是当人工智能用于那些将可靠性视为至关重要的精确应用时。
(2)对于训练有素的人工智能模型而言,明确定义输入和输出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十分重要。在以下情况下,这种相关性被视为已完全得到描述:
(a)模型所用的训练数据已明确标识;
(b)训练数据的特征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间存在联系;
(c)全面描述具体的学习模型和训练方法;以及
(d)模型在经过训练时被证明可以有效地解决技术问题,并获得可预测的结果。
(3)如果数据预处理在发明中起到关键作用,则应披露预处理的所有步骤和功能,以及它们与最终模型的关联。如果这种关联性不明确,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能难以理解原始数据与处理后的学习数据之间的联系,则应用有可能无法满足实现要求。
(4)对于利用强化学习的人工智能应用,应用程序必须说明系统如何与环境交互,包括代理交互、状态、行动和奖励。遗漏这些细节,或未能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断出的方式对其进行描述,都可能导致无法实现的披露。
(5)改进计算机内部结构或操作的人工智能发明应说明算法如何与硬件或系统结构交互。这包括说明模型如何优化内部性能指标,如数据存储、调度或处理速度,从而提供必要的技术背景。
(6)当发明的技术效果依赖于训练数据集的特定特征时,必须披露这些特征,除非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不做过多实验的情况下识别出这些特征。在大多数情况下,描述数据的决定性特征而不是具体数据集本身就足够了。
(7)区块链专利申请必须包括对所使用的加密技术、所涉及的特定数据结构、所采用的共识机制以及与硬件或网络系统的任何交互的全面描述。这些详细信息的披露使他人能够充分理解、复制和评估所描述的区块链技术的功能和创新性。区块链专利申请必须明确定义分布式账本、共识机制、加密过程和网络配置等要素。对共识机制和数据布局(如区块结构、链接)的清晰描述对于技术效果的实现至关重要。
(8)如果发明采用了新颖的机器学习技术,则必须进行全面描述。这应涵盖几个基本方面,如神经网络的结构、激活函数、网络拓扑结构、收敛标准、元数据和所使用的学习机制。算法的每个组成部分都应在实现发明要求的技术效果所必需的范围内进行披露,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准确地复制该过程。
这些都是《2025年指南》草案中引入的主要变化。《2025年指南》草案提供了与计算机相关发明有关的某些可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的示例,强调了现代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应用,同时明确了哪些类型的发明可被视为可申请专利的发明。
结论
考虑到印度最近对审查计算机相关发明的指南所作的修改,《2025年指南》草案将重点放在了新兴技术上,并通过解释来审查现有法律对这些新技术的适用性。(编译自www.lexology.com)
Ø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设立驰名商标申报的单方程序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发布了第2025—009号备忘录通知,即《驰名商标簿申报和设立规则与条例》(《条例》),该条例将于2025年4月28日生效。新条例设立了一项单方面申报驰名商标的制度,驰名商标随后可以在IPOPHL的《驰名商标注册簿》(《注册簿》)中进行注册。在该条例出台之前,获得驰名商标声明的唯一途径是通过对抗性诉讼,即向IPOPHL提起异议、撤销或知识产权侵权申诉,或向法院提起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商标所有人现在可以利用这一简化的规则来申报驰名商标,而不必再进行漫长而昂贵的对抗性诉讼。
由于商标审查员将会在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中考虑《注册簿》,因此在《注册簿》中注册可防止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商标的注册,从而有利于商标所有人。
在菲律宾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并被宣布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也将在菲律宾受到更有力的保护,因为即使是针对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述商标也会受到保护。这可以保护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不被淡化或用于非竞争性商品或服务。尚未注册但根据该程序被宣布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方面也将受到保护。
要进行注册,申请人必须提交经过单方公证的驰名商标申报申请,并提交满足《条例》规定要求的材料。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他们将建议商标局局长批准申请。否则,审查员将建议驳回,并说明理由。局长将对建议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决定,宣布商标为驰名商标或驳回申请。
第三方意见
如果申报获得批准,则会在电子公报上公布。在公布后1个月内,任何可能因该申报而受损害的相关方可提交第三方意见通知书,并支付规定的费用。然后,必须在商标局局长收到该通知后的1个月内提交经核实的书面意见及证明文件,经书面申请并缴费后可再延长1个月。如不遵守上述规则,意见将被驳回。
之后,申请人可在收到IPOPHL命令后1个月内提交意见。咨询委员会将对意见进行审查,并向局长提出建议,以便采取最终行动。如果第三方没有提出意见,申报将在公布后的第31天生效。否则,将在决定最终结果确定后生效。
判定标准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商标是否驰名的标准,前4项(第5条第a款至第5条d款)是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强制性标准,而其余标准(第5条第e款至第5条i款)则可以任意组合进行考虑,以支持申请。必须考虑的强制性标准包括: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地理区域;
在菲律宾和其他国家(地区)的市场份额;
商标的固有或后天获得的显著性程度;以及
商标的质量、形象或声誉。
申报的有效性、续展和效力
《条例》规定,驰名商标申报的有效期为10年,可续展10年,条件是注册人在申报5周年后的1年内以及每次续展时提交以下材料:
在商业中持续使用的证明(如收据、实际标签、标志、提货单、带有驰名商标的产品照片);以及
驰名地位证明(如广告、注册证书、财务报表)。
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申报申请是商标在申请中所述商品和服务方面具有驰名地位的初步证据。该申报将使商标被列入注册簿,审查员将在商标申请的单方审查程序中予以考虑。
撤销和上诉
根据《条例》,驰名商标的申报可在以下情况下被撤销:(1)在到期前6个月内未续展;(2)未提交商业上持续使用的证明而自行撤销;或(3)相关方提出申请并有实质性证据证明商标不再驰名。根据《统一上诉规则》,相关方可就商标局局长的决定向IPOPHL局长提出上诉,但不允许提出复议申请。
先前申报的驰名商标注册
根据《条例》的规定,如果商标已被主管机关宣布为驰名商标,如通过异议的最终裁决或撤销申请,则无需根据《条例》提交申请。相反,商标所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只需向商标局提交一份申报申请,并附上证据,包括商标被宣布为驰名商标的决定和判决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同样,商标所有人必须在《条例》生效后5年内提交商业上持续使用的证据,此后则根据《条例》第15条的要求提交。在缴纳所需费用后,商标将被列入驰名商标注册簿,并在电子公报上公布。
通过驰名商标注册为全球品牌赋权
《条例》的颁布是菲律宾不断变化的商标态势中值得欢迎且必要的进展。预计这一进展将促使国际权利人、全球品牌和大型企业积极主动地寻求在菲律宾对其驰名商标进行认证,以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减少对异议、撤销或法院诉讼等事后补救措施的依赖。考虑到驰名商标所有人往往是在自己的申请过程中遇到侵权或混淆性相似的申请或注册时才意识到这些申请或注册的存在,而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追索涉及到昂贵而耗时的诉讼程序,因此这一点尤为重要。
随着驰名商标登记簿的设立,IPOPHL现在可以在审查商标申请时更好地考虑这些申报,从而提升商标制度的预防力和威慑力。
对于寻求对其商标进行更广泛保护的企业而言,将其商标纳入驰名商标注册簿具有战略性优势——既可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又可以作为一种手段,通过使IPOPHL从一开始就承认商标的驰名地位来避免漫长且耗费资源的诉讼。(编译自www.lexology.com)
Ø 伊拉克采用第11版《尼斯分类表》
伊拉克商标局(TMO)已经采用了第11版《尼斯分类表》,自2025年1月起生效,这标志着该国商标子类别系统的重大变化。此举使伊拉克与国际商标分类标准接轨,为商标注册提供了一种更加结构化、更与全球统一的方法。从历史上看,该机构的子类别系统与国际上更新的尼斯分类系统存在差异。这也反映了伊拉克关于全球知识产权最佳实践的承诺。
该分类系统的采用给伊拉克商标注册带来了程序和定义上的变化,影响到了商标注册的各个阶段。新的商标申请必须使用第11版分类。对于待处理的申请,商标所有人可以将重新分类推迟到异议期之后,也可以立即重新分类。TMO还规定了申请前的强制检索——被视为实质审查,检索后的申请期限为30天。现在,申请人必须熟练理解第11版分类的复杂性以准确分类,而现有商标所有人将需要对其注册进行重新分类。这种与国际标准接轨的一致性具有长远利益,但需要有效的实施和明确的指导才能实现平稳过渡。
多哈JAH知识产权律所的知识产权高级总监莫辛.法塔赫(Mohcine Fattah)表示:“随着第11版《尼斯分类表》于2025年1月通过,所有新的商标申请从一开始就必须根据这一国际标准对其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因此,强制性的申请前检索(被视为正式和实质性的审查)将根据申请人在预定义的第11版下的分类进行。这意味着国际申请人需要从一开始就确保其商品和服务列表与第11版分类准确一致,甚至是在提交正式申请和进行强制检索之前。与此同时,检索结果(以‘是’或‘否’的二进制形式告知,没有详细报告)将决定申请人是否在严格的30天期限内继续申请。如果检索结果不利,申请人可能需要重新考虑其商标或商品和服务的范围,这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和时间成本。积极的检索结果可以使申请人对继续申请更有信心。此外,通过在申请前阶段就与国际公认的分类系统保持一致,可能会简化后续的审查程序,并降低日后出现与分类有关的异议的可能性。”
他补充称,待处理量的伊拉克商标申请的所有人有两种重新分类的选择:推迟重新分类和立即重新分类。每种选择都具有战略意义。
推迟重新分类允许注册最初在旧的子类别制度下进行,但在异议期之后、颁发注册证书之前强制按照第11版重新分类。选择这一方案的一个主要战略考虑可能是加快初始注册程序和降低成本,特别是对于包含许多商品和服务的申请,立即重新分类的成本可能会很高。
另一方面,立即重新分类涉及在申请的当前阶段根据第11版分类对商品和服务进行重新分类。这样做的战略优势是立即与国际分类标准接轨,从而简化今后与国际商标相关的活动。但是,这种选择要求申请人立即投入时间和精力以准确地对商品和服务进行重新分类,并且TMO保留批准或调整这些选择的权力。
法塔赫认为:“商标所有人必须权衡立即与国际接轨的好处与潜在的行政负担以及该机构调整其分类选择的风险。待处理申请中商品和服务的数量和复杂程度很可能是影响这一战略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然,这里也存在挑战。法塔赫指出:“国际商标所有人在根据第11版《尼斯分类表》对其现有的伊拉克商标注册进行重新分类时面临着一些实际障碍。这种过渡虽然旨在实现国际统一,但可能会带来一些复杂问题,需要仔细关注并且进行战略规划。一个重要的挑战是,在处理任何基于旧版子类别系统的商标注册后行动时,如何将伊拉克旧注册中列出的商品和服务准确映射到第11版分类中的相应类别和可能更具体的术语。一一对应可能并不总是那么简单。有些商品或服务在旧系统中被归入一个子类别,但在第11版分类中可能被归入不同的类别或需要更多的描述。这就需要全面了解旧的伊拉克分类法和第11版分类的细微差别,以确保保护范围得到维持或适当调整。重新分类中的错误可能会无意中缩小或扩大最初授予的保护范围。”
他继续说道:“另一个实际障碍是可能增加成本和行政负担。重新分类的时间和程序方面也带来了实际挑战。最后,不能完全排除重新分类可能引起的争议或异议。虽然改变目的是协调一致,但重新分类过程可能会在无意中导致与根据第11版分类新提交的申请重叠或冲突,甚至与已经重新分类的现有注册重叠或冲突。国际商标所有人需要作好准备以解决重新分类过程中或之后可能出现的任何此类问题。”(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Ø 2025: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总览
2025年初,涉及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许可条款的诉讼领域呈现出两大总体趋势:
1、亚马逊与诺基亚、联想与爱立信达成全球诉讼和解
(1)爱立信试图在巴西和哥伦比亚对联想和摩托罗拉执行禁令。在英国,爱立信被认定为“非自愿许可方”,而联想则获得了临时许可条款声明。
(2)亚马逊获准根据瑞士法律——即管辖诺基亚RAND(合理且无歧视)承诺的法律——寻求临时许可声明和特定履行令。如果成功,本可强制诺基亚接受声明的临时许可。然而,诺基亚在德国对亚马逊实施了禁令,并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程序中获得可能引发排除令的积极信号。
2、全球法院继续扩展影响FRAND诉讼策略的工具库
(1)英国法院持续批准临时许可声明和/或允许寻求临时许可声明。在松下诉小米、联想诉爱立信及阿尔卡特与诺基亚诉亚马逊的案件中,成功获得临时许可声明的共同要件包括:
•在双方诉讼的司法管辖区中,英国法院必须是唯一愿意设定全球FRAND许可且程序正在推进的法院;
•潜在被许可方必须承诺接受英国FRAND许可;
•SEP所有者需在潜在被许可方承诺接受英国FRAND裁决的情况下仍寻求或获得外国禁令,证明其违反FRAND义务;
•SEP持有人的行为,包括寻求外国禁令的行为,都是为了获得比英国法院命令更好的条件。
•声明可能促使SEP持有方重新考虑立场并授予临时许可。
(2)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支持华为的反禁诉令(anti anti-suit injunction)。尽管SEP持有人获得禁令救济的能力通常有限,但该裁决表明:在下级法院初步认定潜在被许可方非自愿而SEP许可方自愿的情况下,反禁诉令在中国似乎是可行的。
(3)欧盟法院对跨境专利纠纷管辖权作出里程碑式裁决。即使被告提出专利无效抗辩,或国内法要求单独撤销程序,任何欧盟成员国法院仍有权裁定他国专利侵权案件。该管辖权只取决于被告住所所在地,但为SEP案件提供了统一专利法院(UPC)外的泛欧禁令新路径。
美国
德克萨斯联邦东区法院(EDTX)重申关于德国诉讼中使用证据披露的命令。2023年3月17日,EDTX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782条批准小米为协助外国诉讼提出的取证披露申请。小米要求获取与其在德国被诉的一项专利证据。2024年8月,法院将取证范围限缩至以下文件:(1)Ox移动科技公司(OMT)专利组合的估值;(2)与'582专利相关的既往许可协议及尽职调查;(3)'582专利(此前购自第三方)的购买价格与转让细节。
OMT提出重新审议动议,主张小米未能证明这些文件的使用是为了外国法庭的诉讼,且法院在权衡英特尔案确立的因素时错误地偏向小米——该因素确立于英特尔公司诉超威半导体公司案,542 U.S. 241(2004),用于判断是否行使法院裁量权。
2025年3月5日,EDTX认定小米已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所请求文件“将有助于德国法院在考虑其专利组合商业价值后判断被告的许可要求是否公平合理”,且“与确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许可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及非歧视性相关”。
关于英特尔案因素,法院认为小米寻求的证据披露很可能无法通过德国诉讼程序获取,且申请人“无需在寻求地区法院协助前先在外国司法辖区尝试取证”。法院还认定案卷中无证据显示小米企图规避德国取证限制,且文件请求范围充分限缩(因其直接关联德国诉讼主张)而不会造成过度负担。
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UII)主张在诺基亚诉亚马逊的ITC案件中发布救济令。2025年3月13日,作为第三方参与ITC调查的OUII向ITC提交了一份倡议,主张诺基亚有权就诺基亚的视频编码SEP向亚马逊申请排除令。
亚马逊辩称,根据公共利益因素,RAND义务排除了排除令的生效,因此不应发布救济措施,或者救济措施应量身定制(消费者已购买产品的保修维护和服务除外)或延迟发布。另一方面,诺基亚公司则认为,公共利益因素并不适用,而且无论如何也不会超过其实施专利的利益。OUII辩称,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对公众健康和福利或消费者造成任何有害影响,因此实施有限的排除令不会违背任何公共利益因素。
有关诺基亚和亚马逊纠纷的更多详情,请参阅后文。
欧洲
欧盟就中国对欧盟高科技产业的SEP许可费问题启动世界贸易组织(WTO)程序。2025年1月20日,欧盟委员会就中国专利执法实践向WTO提出磋商请求。该委员会新闻稿称,中国“授权其法院在未经专利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为欧盟SEP设定具有约束力的全球许可费率”。根据委员会的说法,这迫使创新型欧洲高科技企业(尤其是电信领域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降低费率,从而不公平地使中国制造商以更低成本获取欧洲技术。
欧盟委员会认为,中国的做法不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此外,委员会还主张这些做法不当地干预了欧盟法院对欧洲专利问题的管辖权。此次磋商请求是WTO争端解决程序的第一步,若磋商未达成满意结果,可能进入诉讼阶段。
该争议与另一项欧盟在WTO挑战的中国禁诉令争端(anti-suit injunctions)相关。欧盟称,中国禁诉令通过罚款或其他制裁手段限制高科技专利持有者通过非中国法院行使其知识产权。
欧盟于2022年2月18日向WTO提交针对中国的争端解决案件(DS 611)。专家组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裁决,原定于2025年4月10日公布,但应欧盟请求尚未公开,这表明欧盟可能计划提起上诉。
欧盟委员会撤回拟议的《欧盟SEP法规》。2025年2月11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其2025年《工作计划》(《共同推进:更大胆、更简单、更快速的欧盟》),概述了委员会未来一年的关键举措。其中,委员会以“缺乏可预见的共识”为由,将拟议的《欧盟SEP法规》从《工作计划》附件中移除。根据《工作计划》的表述,“委员会将评估是否需要提交另一项提案,或选择其他类型的途径”。总体而言,委员会撤回了约40项监管提案,以削减“繁文缛节”。
2025年2月19日,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报告起草人、影子报告人及协调员致信欧盟委员会,对此次撤回表示关切。据信函签署人称,此次撤回是单方面进行的,未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协商,且委员会撤回的理由(“无可能达成的共识”)缺乏依据。信函表达了对该法规草案的支持立场,认为其实施将提高透明度、促进技术领域创新、增强欧洲经济竞争力并保护在当前许可环境中面临困境的中小企业。
欧盟法院就跨境专利纠纷管辖权作出里程碑式裁决。2025年2月25日,欧盟法院就跨境专利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作出里程碑式裁决(案件号C-339/22,BSH Hausgeräte GmbH诉Electrolux AB案)。根据法院裁定,被告住所所在地的欧盟成员国本国法院仍有权对第三国(如英国,甚至非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如美国)授予或生效的专利侵权案件作出裁决——即使被告提出专利无效抗辩。欧盟成员国法院的此类裁决仅具有对人效力(inter partes effect),即范围仅限于诉讼当事人。相比之下,只有专利授予/生效的第三国法院才有权在国家层面宣告该专利无效。
换言之,在被告住所所在地(本案中为瑞典)的国家法院对侵权诉讼拥有管辖权,即使被告以涉案欧洲专利的土耳其部分或其他非瑞典部分无效作为抗辩理由。不过,瑞典法院对无效性的认定仅限于当前案件,不会导致该专利在土耳其或其他国家的全部或部分无效。
这一判决为跨国专利诉讼提供了便利,尤其允许专利权人在单个欧盟成员国就一项欧洲专利的不同国家部分提起侵权诉讼,而不会因第三国专利的无效抗辩导致管辖权缺失。
诺基亚在德国取得针对亚马逊Prime Video的禁令。2025年2月7日,诺基亚在与亚马逊关于视频专利许可条款的全球纠纷中,诺基亚获得了针对亚马逊的禁令。这是诺基亚首次对亚马逊的流媒体服务实施销售禁令。(诺基亚此前曾于2024年9月从慕尼黑地区法院获得针对亚马逊Fire TV Stick流媒体设备的德国禁令)。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根据亚马逊Prime Video侵犯的欧洲专利2271048发出禁令。然而,法院同时认定诺基亚的另一项专利EP 2 130 150未被侵权。若要在亚马逊上诉期间执行禁令,诺基亚需提供6.4675亿欧元的保证金。
此案是诺基亚于2023年底在德国、美国、英国、巴西、印度及UPC对亚马逊提起的一系列视频相关SEP和非必要专利案件之一。诺基亚与亚马逊宣布已于2025年3月31日就这些诉讼达成和解。
慕尼黑上诉法院驳回HMD的上诉。2025年3月20日,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就HMD对慕尼黑地区法院判决的上诉作出裁决。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驳回HMD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HMD侵犯了VoiceAge拥有的EVS语音编码专利EP 2 102 619,并构成非自愿被许可方。
在此次上诉程序中,欧盟委员会也向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提交法庭之友陈述书(amicus brief intervention),重申成员国法院需正确适用欧盟法院华为诉中兴案判例的必要性。然而,法院偏离了这一路径,指出“严格遵循华为诉中兴案步骤本身不应成为目的”。根据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的观点,被告必须提供一笔反映专利权人最后一次全球许可要约(而非实施者的反要约)的保证金,才能援引FRAND抗辩。
基于此,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认定,由于HMD拒绝提供足够的保证金,因此未能证明其愿意按照FRAND条款获得许可。上诉法院已允许HMD就FRAND抗辩问题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因为最高法院尚未就该抗辩与提供充分保证金之间的关系作出裁决。
UPC
杜比撤回SEP侵权诉讼后,UPC退还了诉讼费用。2025年2月13日,据报告称,UPC批准了杜比提出的撤回针对多家华硕(Asus)公司专利侵权主张的申请。在双方和解后,UPC同时驳回了华硕要求宣告杜比专利无效的反诉。UPC下令向双方退还其各自已支付法庭费用的60%。
UPC驳回欧盟委员会在HMD法庭之友陈述书中主张的原则。2024年12月18日,UPC慕尼黑地方分院作出其第二项FRAND裁决,要求网件(Netgear)公司停止在德国、法国、瑞典等7国侵犯华为的Wi-Fi 6相关SEP。在判断当事人许可意愿时,慕尼黑地方分院采取了与UPC曼海姆地方分院在松下诉OPPO案(该案已于2025年1月14日和解)中类似的方法——即审查双方在整个谈判期间的行为,而非遵循欧盟委员会在HMD法庭之友陈述书中支持的、欧盟法院在华为诉中兴案(Huawei v ZTE)确立的“分步流程”。
英国
英国法院驳回华为对联发科(MediaTek)案管辖权的异议。2025年3月18日,法官李奇(Leech)认定联发科满足了在中国司法辖区以外送达其全球FRAND费率确定之诉的要求。法官认为:
(1)存在多项待审争议(例如哪一方将成为净支付方,以及与发生许可的供应链层级有关的行业惯例——即蜂窝芯片与终端产品);
(2)联发科对华为歧视性行为的指控提出了充分可论证的主张;
(3)英国法院是确定全球FRAND费率的适当管辖地,因为与英国不同,华为在中国提起的平行诉讼不会设定全球FRAND许可条款,而仅是针对中国专利设定中国费率及反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
法官指出,华为在多国发起诉讼的唯一目的是希望获得“比专利法院对双方全球专利组合交叉许可或互惠许可所裁定条款更有利的条件”。据此,李奇驳回了华为提出的案件管理中止申请。
英国上诉法院驳回特斯拉的管辖权上诉。特斯拉提起诉讼,主张Avanci专利池(代表SEP持有者进行许可)受FRAND约束,并要求宣告Avanci许可的FRAND条款。特斯拉将InterDigital公司(专利池参与方之一)列为被告,要求对平台作出同样的FRAND声明,并对InterDigital公司的一些英国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两被告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4年7月15日,初审法官认定英国法院无权为Avanci的5G专利池设定全球FRAND费率,理由是特斯拉缺乏基于合同权利对Avanci强制执行单个专利池成员的ETSI义务。
2025年3月6日,上诉法院就特斯拉对初审判决的上诉作出裁决。大法官菲利普斯(Phillips LJ)认为,即使所有SEP持有者均参与或代表诉讼,也不存在任何合同义务能使英国法院有权确定Avanci 5G平台SEP许可的FRAND条款。SEP持有者或Avanci均无义务按特斯拉主张授予集体许可。大法官惠普尔(Whipple LJ)表示同意。
大法官阿诺德(Arnold LJ)在反对意见中认为,初审判决错误,因为根据ETSI知识产权政策第6.1条,特斯拉确实受益于Avanci 5G专利池所有成员对Avanci负有的单个FRAND合同义务。阿诺德大法官指出,从商业现实角度来看,特斯拉必须接受Avanci 5G专利池许可,因为与每个成员单独谈判双边许可不具可行性。他还认为,对专利池许可作出FRAND宣告具有实际意义,因其可能迫使Avanci重新考虑立场。
上诉法院驳回了特斯拉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请求,但特斯拉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英国上诉法院批准联想对爱立信的临时许可声明。2025年2月28日,英国上诉法院作出声明,认定联想有权获得一项全球临时许可,并设定了该许可的条款。然而,爱立信拒绝提供临时许可,导致法院进一步宣告爱立信为“非自愿许可方”。阿诺德在主判决中指出,爱立信率先在美国提起诉讼,既未援引英国法院管辖权亦未承诺接受英国FRAND费率裁定的事实与此案无关。尽管联想既是SEP持有者也是被许可方,法院在此次裁决中仅将其视为被许可方。裁决的关键在于联想已:(1)承诺接受英国法院的FRAND费率裁定;(2)提出若爱立信停止寻求禁令(爱立信未接受此条件),则愿接受美国法院设定全球FRAND条款的决定。该法院还认为,唯有英国法院能够设定全球交叉许可的FRAND费率,而爱立信在美国只是寻求FRAND合规性声明,而非完整的全球FRAND费率裁定。法院认为爱立信的行为倾向于禁令施压,而非管辖权优先,并将其描述为“劫持行为(hold up)”。
然而,爱立信指控联想“拒不合作(holding out)”已长达16年。上诉法院认为,在联想承诺接受英国FRAND许可后,此类说法不再成立。根据InterDigital诉联想案(InterDigital v Lenovo)的判例,诉讼时效不适用于SEP案件,爱立信仍可通过追溯的FRAND费用(含利息)获得补偿,这意味着联想之前的任何拖延都得到了有效补救。此外,法院指出爱立信持续向ITC寻求排除性救济的行为,是迫使联想接受更优条款的手段,并认定其违反爱立信基于ETSI FRAND承诺承担的诚信义务。
阿诺德宣布,临时许可将要求联想支付9位数的临时许可费(以双方要价的中点值计算),费率将在最终裁定后调整。爱立信选择不提供临时许可,转而申请向英国最高法院上诉。最终,双方于2025年4月3日达成部分和解,终止全球所有诉讼。未决的FRAND条款将通过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来解决。
英国上诉法院支持亚马逊对诺基亚提出的临时许可主张。2025年1月28日,英国上诉法院批准亚马逊寻求临时许可声明的请求,尽管诺基亚未承诺接受英国法院管辖。法院援引松下诉小米案的判例,重申SEP纠纷的主要救济应为经济补偿而非禁令。诺基亚在针对亚马逊的全球诉讼中,已在美国(ITC)、德国、UPC及巴西发起禁令救济。诺基亚辩称,与松下不同,其未在英国提起诉讼或主张执行SEP。法院认为这些差异未实质性改变松下诉小米案确立的法律原则。此外,亚马逊基于瑞士法律提出的主张——要求强制执行诺基亚的(F)RAND义务以迫使其接受临时许可——被认定为具备可论证性及法律意义。
诺基亚依赖德国法院的一项裁决——宣布其要约符合(F)RAND且亚马逊为非自愿被许可方——的主张也被驳回,法院认为其不足以证明其诚信。阿诺德大法官指出,德国裁决无法确认诺基亚在英国履行(F)RAND义务的情况,尤其是德国法院并不裁定(F)RAND条款。他批评诺基亚一方面反对英国法院管辖权,另一方面在其他地区寻求禁令的行为存在矛盾,这种矛盾削弱了其诚信主张。鉴于亚马逊已提出实质性要约(包括银行担保),诺基亚的行为值得商榷。本案原定于2025年5月就临时许可声明及具体履行主张进行审理,但双方于2025年3月31日达成全球和解,终结了所有未决诉讼。
印度
德里高等法院针对过期DVD相关SEP向飞利浦作出FRAND赔偿。2025年2月20日,德里高等法院在飞利浦针对Pearl Industry、Siddhart Opticals及Powercube Infotech的3起合并专利侵权诉讼中作出有利于飞利浦的裁决。案件涉及飞利浦已过期的DVD相关SEP(印度专利号218255)。尽管该SEP已于2015年到期,法院仍裁定其在有效期内是有效、必要且被侵权。被告被认定为非自愿被许可方,因其多次拒绝接受FRAND许可。飞利浦获赔的损害赔偿包括:基于许可费损失、针对被告不当行为的加重损害赔偿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采用飞利浦的每张DVD 0.03美元标准费率,且因被告未提供准确销售记录,损害赔偿计算基于飞利浦提供的第三方信息。最终判赔金额为:Pearl Industry赔偿75万美元,Siddhart Opticals赔偿19.5万美元,Powercube Infotech赔偿149.79万美元。
法院强烈批评被告的不合作行为,包括故意隐瞒DVD销售数据,认为此类行为妨碍损害赔偿评估并迫使法院依赖外部数据。法院还认定被告完全知晓飞利浦的许可框架却蓄意逃避义务。鉴于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加重损害赔偿,并设定年利率12%的利息(自诉讼提起之日起至全额支付之日止)。此外,飞利浦获赔诉讼费用,法院谴责被告提出无依据的专利无效主张及采取拖延抵赖的妨碍性策略。
中国
中国最高法院在SEP案中首次发出反禁诉令。2024年12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华为与网件公司的全球Wi-Fi 6 SEP纠纷中首次发布反禁诉令(AASI),禁止网件公司发起或继续任何可能妨碍华为行使侵权诉讼或执行AASI的境外法律或行政诉讼(包括法院或海关行动),并下令网件公司撤回已经提交的任何此类外国申请。
法院承认,尽管SEP持有者因FRAND义务获得禁令救济的能力通常有限,但鉴于下级法院已初步认定网件公司为非自愿被许可方而华为为自愿SEP许可方,行为权衡对华为有利。法院认为,网件公司在美国寻求反禁诉令是为施压以破坏中国诉讼进程,且此类干预对华为的损害将超过AASI对网件公司的不利影响。
该AASI包含一项重要的执行机制,即网件公司若违不遵守,将面临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最终,网件公司加入Sisvel Wi-Fi 6专利池(华为为其成员),与华为达成全球和解并终止诉讼。(编译自www.jdsupra.com)